【宗教知识】关于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规定

来源:     时间:2024-06-26 21:03:14     【字体:
 

    作为中国佛教三大语系之一的藏语系佛教(又称藏传佛教)有一种独特的传承方式,即活佛转世。

    活佛转世制度由来已久,最早始于十三世纪中叶白教的噶玛噶举派。1793年,清王朝《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以中央政府政令的方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并演变成为一种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宗教仪轨”是指转世程序中一些相对固定并沿袭的宗教仪式和活动,如通过占卜、降神(护法神附体)、观圣湖等方式确定其下一世活佛出生的方向,然后前往寻找转世灵童。“历史定制”主要指的是金瓶掣签制度及政府批准制度。从翔实的历史文献可以看出,历史上大活佛的最后认定都要报中央政府批准,并由此形成了沿用至今的金瓶掣签制度。

    中国政府尊重藏传佛教的这一信仰特点和传承方式。1995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成功办理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传承继位事宜。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公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对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有具体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办理活佛转世事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的申请报批程序: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认定活佛转世灵童应当履行的程序: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活佛转世灵童的批准继位规定: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2017年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审批权限,规定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编自国家宗教事务局 2007 年公布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宗教文化出版社 2019 年出版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2024年第1期

    来源:微言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