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8月召开会议,就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为整合工作力量,提升工作水平,自治区编委将自治区宗教局(包括自治区宗教局直管的“自治区宗教团体服务中心”)日常事务管理调整为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管理。自治区统战部一名副部长兼任宗教局局长,同时增设了2名副局长,增设了综合处,增核了事业编制10名。按照自治区编委批复,自治区宗教局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机构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不再延用)。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宗教局与自治区民委账户分设,自治区宗教局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将自治区宗教团体服务中心由民委二级单位变为自治区宗教局二级单位管理。